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95號
- 原告
- 汪淑慧
- 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晏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