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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李森田
相對人
冠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冠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存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