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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毅嘉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雨柔律師
被告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被告
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被告
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朝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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