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郭泰寧
- 被告
-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德峯
- 被告
- 李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