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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莊佩頴

聲請人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國安
訴訟代理人
盧政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九鼎影音圖書    出版社 新北市土城區     農會 112年6月30日  31,920元 FA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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