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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璐珈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9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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