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麥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璐珈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9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璐珈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9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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