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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張有道
相對人
聖傑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顯不合法定程式,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9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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