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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62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債權人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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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丁群峰即丁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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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而係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經查: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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