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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0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楊朝舜

聲請人
丁○明
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任等人間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所提書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10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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