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3號
- 原告
-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文宇
- 被告
- 陳林錫連
陳鴻儒
陳鴻文
陳鴻銘
周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永安段365-1地號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3,384元【計算式:175,000元230.14㎡52806/540000+175,000元230.14㎡52806/540000+303,000元158.03㎡7266/100000+303,000元158.03㎡7266/100000+175,000元188.94㎡10459/100000=18,293,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