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0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被告
陳林錫連

陳鴻儒

陳鴻文

陳鴻銘

周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永安段365-1地號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3,384元【計算式:175,000元230.14㎡52806/540000+175,000元230.14㎡52806/540000+303,000元158.03㎡7266/100000+303,000元158.03㎡7266/100000+175,000元188.94㎡10459/100000=18,293,3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