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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遊戲派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被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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