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3號
- 原告
- 許宭銣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被告
- 劉妍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9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