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姚連地、陳田文
- 上訴人翁清源、翁健智
- 被上訴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翁清源 翁健智 被 上訴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被 上訴人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返還購屋款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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