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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

返還購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囿辰

上訴人
翁清源
上訴人
翁健智
被上訴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被上訴人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返還購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購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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