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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購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陳囿辰
  •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陳田文

  • 上訴人
    翁清源翁健智
  • 被上訴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 上 訴 人 翁清源 翁健智 被 上訴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被 上訴人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20號返還購屋款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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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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