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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張有道
相對人
聖傑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計算式:50,000元/月×12月×5年=3,000,000元,即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最長以5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50,0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2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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