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丁○明
- 代理人
- 王勝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任等人間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所提書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