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1號

返還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莊佩穎謝依庭

原告
陳沛晴
被告
張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原告名下。㈡被告應將系爭車輛交付原告。經核上開2聲明訴訟目的同一,均為回復系爭車輛所有權,是本件應以原告請求之系爭車輛利益為據,據原告稱系爭車輛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920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5,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1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車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