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
再審聲請人 孫羽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余志堅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
再審聲請人 孫羽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余志堅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