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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筱琪莊佩穎趙伯雄

再審聲請人 孫羽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余志堅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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