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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瑞東楊雅萍謝依庭

原告
康科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怡
被告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美惠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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