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2號
- 原告
- 曾秀金
- 被告
- 邱玉貞(即邱珮竹)
- 被告
- 品豐大中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彰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1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