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
- 原告
- 遊戲派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群仁
- 被告
-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4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