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 原告
- 劉懿萱
- 被告
- 歐芊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