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9號
- 原告
- 翁清源
- 原告
- 翁健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健通
- 被告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政岳
- 被告
- 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