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楊文志
- 被告
- 黎氏梅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4月16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15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7,948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