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3號
- 原告
- 蔡啟新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 被告
- 周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方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5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5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