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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許瑞東莊佩穎謝依庭

原告
蔡啟新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告
周志成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3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5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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