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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莊佩穎謝依庭

原告
萬莉珠
被告
洪嘉靜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洪嘉靜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3月21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故起訴前(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3月20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萬1,494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7萬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利息計算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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