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宏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7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