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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東華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沛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東華紙器有限公司 蘆洲區農會 111年10月10日 61,941元 FA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4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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