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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鈺創美學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鈺創美學顧問有限公司 黃清森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16,479元 AJ177388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38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