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

債權人
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文
債務人
劉建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肆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