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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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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家賢

非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非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梅芬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3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