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6號
- 原告
- 源祥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源
- 被告
-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20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