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謝宜雯
- 當事人佳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佳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可弘 被 告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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