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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許映鈞

聲 請 人
真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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