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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惠閔

聲請人
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以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96元,有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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