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3號
- 原告
- 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李佳蓉
- 被告
- 歐陽邑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4,703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753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0 利息 108萬3,961元 114年7月27日 114年7月31日 (5/365) 5% 742.44元 小計 742.44元 合計(本金加計利息) 108萬4,7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