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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智超

原告
磊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佳蓉
被告
歐陽邑宣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4,703元(起訴後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753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0 利息 108萬3,961元 114年7月27日 114年7月31日 (5/365) 5% 742.44元 小計       742.44元 合計(本金加計利息)        108萬4,70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53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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