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 當事人
    林昱廷林柏洲林雅琪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林昱廷 林柏洲 林雅琪 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114年4月15日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3,603元(計算式:76,980,000元+14,339,106元+29,934,497元 =121,253,603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4,20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羅婉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