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8號
- 上訴人
- 邱晨華
邱晨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素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608號
邱晨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素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