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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樺王士珮陳彥君

上訴人
邱晨華

邱晨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素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0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