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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何奕萱

原告
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瑗
被告
昊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819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3,32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7、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1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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