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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映鈞

聲 請 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洸
代 理 人 葉純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票據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司  高雄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8,595元  16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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