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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債權人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棋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俊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俊材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廖俊材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遷離原址,目前設籍於新北三峽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0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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