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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債權人
購物橘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雯婷
債務人
天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