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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政達

原告
A○○
原告
B1○○
被告
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D○○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D○○於民國114年4月19日死亡,留有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渠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
    二所示。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
    定有明文。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並無
    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
    人彼此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爰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
    :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繼承人及應繼分之認定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D○○於114年4月19日死亡,留有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又兩造應繼分比
      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
      造戶籍謄本、被繼承人D○○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件為證(見卷第17頁、第35頁至第41頁),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核閱無
      誤(見卷第65頁至第66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則依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D○○留
      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目前無從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
      ,該等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自得訴請分割。
  2、又上開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
      例分割,而被告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具體斟酌公
      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
      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依
      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
   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因兩造無從達成分
      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
      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
      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
附表一:被繼承人D○○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財產種類、所在地、名稱 權利範圍、單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31,459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配。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予以分配。  2 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566,400元及其孳息   3 台北富邦銀行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997元及其孳息   4 中華郵政公司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559,307元及其孳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A○○ 3分之1  2 B1○○ 3分之1  3 C○○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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