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
- 原告
- 佳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可弘
- 被告
-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3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