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
- 聲請人
- 真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秋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