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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實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紹福
被告
泰科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司促字第110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3,9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88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52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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