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劉玥潁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邵軒律師
被告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萬9,3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876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3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