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債權人
弘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彥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佩珊
債務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