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31號
- 債權人
- 弘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彥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李佩珊
- 債務人
-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