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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1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翠珊

抗告人
易亭龍
相對人
智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健民
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115年度司字第17號),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字第17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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