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852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林瑄惠
訴訟代理人
李 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東昇律師
被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6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萬8,81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起訴前之利息,並非附帶請求,仍應併計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原告債權本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115年6月8日止,共計為52萬1,590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萬1,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原告誤以為起訴前之利息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僅繳納6,960元,仍不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1萬8,818元 1 利息 51萬8,818元 115年5月1日 115年6月8日 (39/365) 5% 2,771.77元  小計       2,771.77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2萬1,59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852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