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恆盈泰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丕鎮
- 被告
- 古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0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9至41、51至5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